“河洛英才计划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(暂行)
发布日期:2016-11-03 11:39:58 来源:河洛英才
关于印发《“河洛英才计划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(暂行)》的通知
各县(市、区)委组织部,高新区、伊滨区、龙门园区组织人事部门,市直各有关单位党组(党委):
现将《“河洛英才计划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(暂行)》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,认真抓好落实。
洛阳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
2016年4月11日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落实《关于实施“河洛英才计划”加快引进创新创业人才(团队)的意见(试行)》(洛发〔2015〕9号)等有关规定,切实做好创新创业人才(团队)支持资金的拨付管理,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用于支持洛阳市创新创业人才(团队)的资助性经费。适用范围为纳入“河洛英才计划”的创新创业人才(团队)项目前期建设、产业化实施、运行管理等事项的扶持。列入年度财政预算,专款专用。
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财务制度,按照“专款专用、专账管理”的原则列支,并按项目进度进行审计管理。
第四条 团队个别核心成员因特殊情况发生变更,应按程序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,方可继续享受支持政策。
第五条 “河洛英才计划”专项资金所支持人才(团队)形成的知识产权,应优先在洛阳转化,用以带动洛阳相关产业的发展。
第二章 责任分工
第六条 市人才办负责统筹完善专项资金管理等工作制度;组织专项资金使用的考核与验收;协调相关责任委局和落地县(市、区),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相关问题进行研究,提出解决方案,为市领导决策提供建议。
第七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根据市里研究确定团队所享受的政策层次,安排专项资金预算,及时拨付场租补贴,做好资金保障工作;依据人才(团队)支持层次分批拨付专项资金到落地县(市、区);指导落地县(市、区)及责任委局做好资金监管工作,开展经济效益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;对因实际需要,与资金使用计划书不一致的提前、延迟、中止资金拨付,进行合理安排,确保资金衔接到位。
第八条 各责任委局主要负责督促、协调落地县(市、区)按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拨付资金。会同县(市、区)指导创新创业人才(团队)制定资金使用计划书;根据阶段考核、终期考核的情况,做好确定后期资金的拨付节点等工作。对因实际需要,与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书不一致的提前、延迟、中止资金拨付等情况,及时进行审验与服务。
第九条 落地县(市、区)承担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职责,确保专款专用。根据人才(团队)的落地合作协议书将专项资金及时拨付给人才(团队);对落地人才(团队)进行资金配套支持;对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建立备案制度。
第十条 市审计局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。
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
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项目前期建设、产业化实施、运行管理等事项。其中,运行管理费用开支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专项资金总额的20%。
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前期建设、产业化实施、运行管理无关的开支。
第四章 资金拨付流程和日常管理
第十三条 “河洛英才计划”专项资金的拨付原则上按照以下流程进行:
(一)创新创业人才(团队)通过综合评估后,按照市里研究确定的支持层次出具资金使用计划书,应说明各支出项的用途、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、测算方法和测算依据等,其中资金预算包括市财政资助经费、申报单位自筹经费、协作单位投入经费、吸引风险投资数额等。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。
(二)各责任委局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书,负责将首批资金拨付申请报告、创新创业人才(团队)落地协议(正本一份)、资金使用计划书等材料提交市人才办。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。
(三)市人才办、市财政局报请市主要领导同意后,由市财政局根据市里研究确定的团队所享受政策层次、预算管理级次以及用款进度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,将首批(支持资金的50%)专项资金拨付给落地县(市、区)。时间一般为10个工作日。
(四)落地县(市、区)要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,并结合各团队资金使用计划书,对大额资金支出实行监管。首批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2个月内全部拨付到位。
(五)申报享受场租补贴的创新创业人才(团队)需将场地租赁合同、租赁方银行账号提交落地县(市、区),由县(市、区)确定真实有效后,向市财政局提交场租补贴拨付申请。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。
(六)市财政局按照洛发〔2015〕9号文件规定场租补贴标准,将场租补贴拨付落地县(市、区),由落地县(市、区)财政拨付给租赁方。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。
(七)阶段考核合格及以上的项目,由市财政局按程序将专项资金总额的30%,拨付落地县(市、区)财政局,由落地县(市、区)财政局转拨创新创业人才(团队)。时间一般为10个工作日。阶段考核不合格者,给予30个工作日的整改时间,整改通过复核的,按程序拨付资金;逾期整改不合格的,停止资金拨付,已拨付资金收回,已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(八)终期验收合格及以上的项目,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专项资金总额的20%。时间一般为10个工作日。终期验收不合格者,3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,停止剩余资金拨付工作,已拨付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(九)终期验收考核认为项目成效明显、经费使用规范、产业带动效果明显的,经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,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100万元奖励人才(团队)。经终期验收考核组认定,对引才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个人、中介组织或用人单位,可经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,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10万元—30万元的奖励。
(十)创新创业人才(团队)因工作需要,需提前动用专项资金的可向县(市、区)提交申请。由县(市、区)会同市责任委局报市人才办、市财政局,报请市委常委会批准后以适当方式发放。
第十四条 县(市、区)配套的专项资金,由相关县(市、区)做好相应项目资金配套工作,资金到账日期不得晚于市级专项资金到账日。
第十五条 获得扶持的创新创业人才(团队)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投资总额的20%。引进创新创业人才(团队)的本地单位须对人才(团队)进行资金配套,且数额不得低于市级专项资金的20%。申报企业注册资金(含人才自筹资金)、本地单位配套资金应在市级专项资金到账前拨付到位,并将资金足额到账证明通过落地县(市、区)提交市财政局备案。
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
第十六条 创新创业人才(团队)每年要对上年工作进行总结,落地县(市、区)要在市财政局指导下,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,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综合评价工作,并在5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提交上年度《洛阳市“河洛英才计划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》。
第十七条 落地县(市、区)每年5月底前向市人才办报告“河洛英才计划”人才(团队)引进情况和实施绩效。市人才办汇总整理后,及时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开展情况。
第十八条 市审计局、市财政局负责会同落地县(市、区)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,并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,可视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评价,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抽查审计,结果作为之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重要依据。
第十九条 引才单位和人才(团队)违反本办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终止资助合同,追回已经拨付的资助资金,3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,并依据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进行处理。同时,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公布。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(一)提供虚假材料,套取财政资金;
(二)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;
(三)截留、挤占、挪用专项资金;
(四)违反规定非法转拨、转移专项资金;
(五)伪造虚假科研项目、自筹经费不到位;
(六)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。
第二十条 引才单位或人才(团队)不履行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合同要求的,按照合同相关约定处理。
第二十一条 对于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同时获得国家、省扶持政策,按规定需地市予以配套支持,涉及多重奖励资助的,地方配套支持资金需从“河洛英才计划”专项资金中核减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,各县(市、区)依据本办法制定细则。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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